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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日期:2023-03-03 10:08:49 来源:依法治校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完善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度程序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度程序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以学校名义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对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全体师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期限内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

章程是用以说明学校及校内组织宗旨、职责和规程等的根本性、纲领性规章制度。规定是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是指为有效实施相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

各类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制定。

(二)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间不得重复、矛盾,同类事项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协调一致。

(三)科学性原则。贯彻学校总体发展战略和工作思路,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做重复性规定。

(四)规范性原则。应做到逻辑结构严谨,内容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查、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印发、监督实施、汇编各类规章制度。

第二章  起草

第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制度建设。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规章制度送审时予以说明。

应提交工会、教代会、学术委员会或其它专项会议审查的,需在相关会议上充分征求并回应意见。

第九条 起草规章制度须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内容涉及应由学校决策的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先行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替代时,应在送审稿中明确予以废止。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起草部门填写《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规章制度审查表》(附件),并将送审稿与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党政办公室进入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与国家最新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二)是否符合学校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学校总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五)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是否征求有关部门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是否合理回应其他部门的意见或争议;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内容不合法或不具有操作性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阅同意后,将送审稿提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经审查后,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

起草部门根据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具体意见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并报学校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布。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提请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党政办公室按照学校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以中共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委员会”“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的名义公布施行。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按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施行。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十九条 签发后的规章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五章  解释、修改、废止与清理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因下列情况,起草部门应及时提请对规章制度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相关文件等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

(二)落实规章制度的有关执行单位发生变化;

(三)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四)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或学校实际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影响了规章制度的适用性;

(五)其他有必要对规章制度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或废止,由起草部门提出,按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起草部门为规章制度清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清理工作坚持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和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党政办公室对标注暂行”“试行2年的规章制度,应提请起草部门进行清理,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部门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对于研究认定不适合继续执行的规章制度,应及时向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在校内统一公开发布,并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目录。

(一)规章制度失效是指规范性文件到达规定有效期限后,自动失效。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章制度,有效期一般为2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2年之后,应在实施情况评估基础上加以修改确认并固化。

(二)规章制度的废止是指已经明确被代替的、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的,必须予以废止。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章制度,不再作为学校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