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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日期:2023-03-03 09:35:57 来源:依法治校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 教职工应正当行使申诉权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有关申诉事项时,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加重对申诉人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组织部、党政办、纪检监察室、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工会、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做出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对其本人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在劳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科技成果认定、考核奖惩等方面做出的决定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按规定向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后不予解决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受理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

(一)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事项;

(二)学校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

(三)上级部门已做出答复或处理的事项。

第十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教职工只能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一次。

第十一条 教职工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的,应当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相关材料。申诉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及理由等。

第十三条 申诉申请应在申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逾期的,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遇寒暑假顺延至开学后),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具体组织专门委员处理申诉;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做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处理机构超越职权的;

4.处理不当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同时可指派调查人员对申诉案件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无证据。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相关部门与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可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听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组织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听证主持人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听证情况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时,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如调解不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有关申诉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同时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申诉事件处理的最终决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四)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依法诉讼。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核准(或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