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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3-03-03 09:03:10 来源:依法治校 阅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学校法治工作,提高依法治校能力水平,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总法律顾问负责制。学校选聘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的执业律师或法学专家担任总法律顾问,建立由法治工作机构人员、相关专家、执业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队。

总法律顾问在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法律顾问团队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应当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负责学校正确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恪尽职守,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学校法治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维护学校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开展高等教育法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学校的法治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二)根据需要列席学校相关会议,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规章制度及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

(三)参与学校重大项目谈判,重要合同及法律文书的草拟、修改和审查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疑难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的研究、论证工作;

(五)为学校重大舆情、重要信访案件及突发事件等处置处理提供法律服务;

(六)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工作,根据学校需要开展普法教育,为学校法治教育活动提供帮助;

(七)指导学校法治工作联络员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梳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健全完善学校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八)统筹协调其他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应当履职尽责,对交办的法律事务及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

第六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四)法学研究人员应在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律师应具有3年以上服务高校法律事务的执业经历;

(五)具备胜任总法律顾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八条 学校每年列出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学校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队伍顺利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九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学校予以解聘:

(一)因调任、转任、辞职等原因,无法再继续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