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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

日期:2018-06-29 15:31:42 来源:规章制度 阅读:

 

为了加强学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使学校公开发布的消息既能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条 学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校保密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校内单位(部门)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原则、按照“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要求,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发布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 以下信息不得公开: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的涉密或内部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学校保密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宜擅自公开的内容事项。

第六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程序

(一)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各单位(部门)初审——保密办公室复审——主管校领导签发——信息公开。

(二)学校发布新闻、消息保密审查程序:各单位(部门)初审——宣传部复审——发布。重要信息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发。

(三)学校发布公告保密审查程序:各单位(部门)初审——主管校领导签发——发布。

(四)校内单位(部门)主管的网站、系统、平台发布的相关消息由各单位(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