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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8-06-29 15:30:20 来源:规章制度 阅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保密工作,充分发挥保密工作“保安全、保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自觉贯彻执行保密法规,根据新时期保密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指导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坚持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审定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进保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审议学校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和总结,及时研究、解决学校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保密事项的审查审批工作;

(五)负责对失密、泄密事件进行查处;

(六)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保密工作会议,研究、总结、部署学校保密工作;

(七)向上级保密机关和学校党委报告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机关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校内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范围及密级

第六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七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第八条 学校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对于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主要有:

1.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领导班子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等;

2.学校干部调整、人事安排、机构设置等不宜提前公开的内容;

3.党团员发展、各类统计资料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4.各类考试考题及答案等资料;

5.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人员为学校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管理。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坚持“严格管理,突出重点,便于工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所有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培训,自觉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保障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安全。

(二)对拟调入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由学校保密办按照规定程序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政审后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规定进行保密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涉密人员调离、辞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

(四)涉密人员因私出境,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并由学校保密办会同所在部门进行保密提醒。

第十二条 保密室管理。学校建立符合保密规定的保密室;秘密文件、资料存放在保密室专用文件柜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非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保密室专用电脑;工作人员离开时须随时收存文件,关好门窗。试卷保密室的建设与管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考试管理部门指导全市电大系统做好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涉密载体管理。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一)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

(二)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校内单位(部门)收到涉密载体,应当交由机要室统一处理。

(三)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重庆市机要通信局进行传递。本市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四)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规复制(翻印、复印、抄写)秘密文件、资料。

(五)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六)学校涉密文件和载体每年3月集中清理一次,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清退、销毁工作。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销毁、转让、展示含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载体。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严禁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三)严禁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四)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设置口令。

(五)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必须确定专人管理,严禁随意更换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

第十五条 外事活动管理。校内人员在出国(境)交流访问、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人员来访、参观等外事活动,应遵守外事活动保密规定。严禁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邮寄或非法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 考试考务安全保密管理。学校承办的各类国家级、市级统一考试,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学校承办的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按照国家开放大学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主办的全市电大期末考试和工商职业学院期末考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考试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电大系统做好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信息保密管理。禁止在互联网、校园网及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校内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部门)遵守保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保密工作为各单位(部门)以及教职工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学校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开展保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保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保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